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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釋字第 603 號法律規定人民請領國民身分證必須按捺指紋
法律規定人民請領國民身分證必須按捺指紋
對此規定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應明定蒐集人民指紋之目的 (B)法律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 (C)強制按捺指紋與達國民身分證防偽之目的間損益均衡 (D)主管機關對蒐集之指紋檔案
應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 (C)~~答案請問為何(C)錯呢??釋字第 603 號 ...........................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
應捺指紋並錄存。
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
不予捺指紋
俟年滿十四歲時
應補捺指紋並錄存。
第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
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
不予發給。
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
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
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
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
其目的為何
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
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
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
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
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我看不出答案~~~我中文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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