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急急急!!!
想請教一下 因為我弟弟曾經在夜市販賣過盜版衣服 pxma adidxs 兩個知名品牌 當初以現行犯被抓 但我弟弟當下不知道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法律 畢竟各位有逛過夜市的應該都很清楚 有多少盜版商家在賣 只是有沒有被抓包的問題而已 我弟弟當初才16歲 刑事訴訟已經OK了 法官判決上課就好!!而我弟弟事後也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已有所省悟不敢再犯但現在對方廠商又提出民事訴訟 A公司提出9萬賠償金額 P公司提出7萬5千賠償金額 但不知道是總共只要9萬跟7萬5還是一件商品9萬或7萬5如果是總共只要9萬 7萬5 = 16萬5 那還賠的起但現在問題是如果是以商品的數量去乘上賠償金額的話 我們家裡要賠上200多萬將近300萬的賠償金額 家裡收入一年不到60萬而且還是不吃不喝無任何開銷才有不到60萬的數字還有一個弟弟在讀書 我自己則是剛退伍一年正在打拼 想請問如果真的要賠償200多萬的金額的話以我們家來說這樣的天價根本賠不起我們該怎麼辦?? 因為現在是走諧調和解路線所以才是這樣的價錢如果真的要開庭我響應該就沒這麼簡單了吧!!PS(這個事件當初發生至今已經有兩年左右了)急死了 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因為很急所以我給!!
應該是總價
我想請問
被查到的商品數量是多少件?每一件的正常市價是多少?以下是台中地方法院某件判決內文 【裁判字號】96
智
42【裁判日期】971114【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等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
得以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500倍至 1500倍之金額。
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
以其總價額定賠償金額
商標法第61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自承於94年遭查扣之仿冒商品係以每雙800元至1000元不等之價格 販售
又遭查獲之仿冒商品高達8
619雙
依上開法條之規定
原告自可 依法向被告請求8
619
000元之損害賠償 (計算式:1000元×8
619=8
619
000元)。
依上述的原則計算
如果調解的金額超過侵權的金額
可以再跟廠商殺價
參考資料
自己的看法 台中法院判例
所謂的9萬跟7萬是指.....A公司總賠償金額9萬b公司總賠償金額7萬不可能單一件要9萬啦
他們自己的東西也沒賣那麼貴下次要注意別再犯了
您好 我本身是這間顧問公司的會員他們會先初步了解一下你的權益與應該處理的做法畢竟處理的不好最後還是自己受害建議你可以先去他們的部落格了解一下他們對於相關法律知識一知半解的民眾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
守護您及家人的權益為你的權益和金錢做到層層把關以上小小的建議希望對你有幫助^^立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Blog : http://tw.myblog.yahoo.com/li-liu
商標法觸法就是因為每個品牌都已經有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並就所指定的商品取得商標權
在其專用期限內
任何人未經該商標專用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
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其註冊商標~~只要未經同意販賣都是觸法商標法第八十一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
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受害廠商可向被告提出民事金額求償.金額都是天文數字這部份供你參考有尚未補充的部份可來電洽談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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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2080270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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